我的博客报:法律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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堂皇兄在博客上公布了崔英杰案一审判决书全文,赶紧转过来。另据崔英杰的辩护律师之一的李劲松律师说,崔英杰已经明确表示服从判决,不再上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6)一中刑初字第3500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崔英杰,男,23岁(198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保定市,初中文化,名柜餐饮娱乐(北京)有限公司员工,暂住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51号楼南侧出租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各老村160号)。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6年8月12日被羁押,同年9月19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看守所。 辩护人夏霖,北京市义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劲松,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雷,男,21岁(198,6年1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吉林省公主岭市,初中文化,金渤瀚国际商务会馆员工,暂住北京市海淀区闵庄路3号(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公主岭市杨大城子镇杨大城子村1组)。因涉嫌犯包庇罪于2006年8月12日被羁押,同年9月19日因涉嫌犯窝藏罪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看守所。 辩护人赵文阁,北京市君泰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牛许明,男,20岁(198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定州市,初中文化,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恒昌技术有限公司职员,住河北省定州市开元镇绳油村348号。因涉嫌犯包庇罪于2006年8月31日被羁押,同年10月1日因涉嫌犯窝藏罪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洪普,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段玉利,男,24岁(198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阜平县,高中文化,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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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兴见到来信和来信内容。刚看到的最近《南风窗》最后一页最后一句:“(相对于法律的尊严而言)真正的尊严属于弱者的不懈抗争和人心向善的力量。”也同样让我感到高兴,因为,这个观点同我最近对法、法律的观点一致。我认为法律的本质在于每个人将法条亲身体验,努力实行。只有这样的法律才可能有尊严。谢谢你们! | 郭五洲您好,我们已经通过数据库备份帮您把博客文章都恢复了。请您查看一下!| 感谢您对法天下的支持!| | 谢谢你们及时回复!对你们的处理网友用户问题工作和折射出的对权利对公道的尊重,我感到很满意和敬重。 | | 我还将此事,及时如实地反映到网络上去了,以求扶正祛邪、抑恶扬善之效,因为“人类的历史就是教育与灾难的赛跑。”| | | 郭五洲您好,收到您的邮件我们很遗憾的!现反馈如下:| | | 1、没有用户的许可,我们不可能也不会去删除用户的文章。| | | 2、假如用户的文章违反国家政策,被有关部门通知删除,在删除之前我们也肯定会先行通知用户。| | | 3、我们在网站后台管理查询过了,没有后台删除的记录,也就是说不是我们管理员删除的。| | | 4、目前没有其他的法天下用户发生这样的事情。| | | 5. 有可能是其他人在您登录过的机子删除的。| | | 很抱歉,没有能解决您的问题。我们会寻求其他的办法帮您恢复些文章。| | | | 法天下网站:| | | | 我是你们用户郭五洲。前些天,随着自己对自己网上依法办事认识的变化,对在贵站的网页依设置变更名称及公告后,发现变更未如期变。今天打开网页,又发现原来在这里一直使用正常的网页的原有文章都不见了。我没有不信任你们的理由,只能与人为善地如实反映和请求。请你们查清此事,尽快通知我。我的邮箱是: szckgwz@163.com . 谢谢!| | | | IP:218.17.219.225文章评论:转载或引用本网内容须注明“转自 法天下-法学评论网”字样,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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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三名抢劫杀人犯死缓一案,引起了广泛的关注。笔者对这起案件的跟踪报道进行了关注。对于法院的判处,深感担忧。经过法院的审判,就给我们传达了一个信息,那就是“有钱人犯罪受到的处罚将比没钱人轻”。 但是该法院立即作出了回应,下面先引述一下东莞市中级法院副院长陈斯的解释:依法规定,被告人能够采取措施挽回损失,尽量减少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可作为减刑的依据。例如受贿罪,受贿人退赃行为会影响法院量刑结果。另外,并非所有刑事案件都可赔钱减刑。对于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即使被告人赔钱也不能减刑。适用赔钱减刑大多是非蓄意的犯罪案件。 此外,该法院的法官还引用了法律条文作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如此看来,法院的解释是有理有据。但是,从长远来看我们不难发现,此种行为实属始作俑者,其后果将不堪设想。下面笔者将从几个角度来阐述自己的看法: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中的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中华人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样,我国刑法第四条也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用赔钱的方法来达到减刑的目的不禁让我们感觉接受不了。赔钱是在有钱的情况下,才能够赔的;没钱的情况下那就只能“等死”。就该案中来说,无论是对被害人还是对共同犯罪人中的“较穷者”都是不公平的。我国古代的传统伦理道德自今对有深远影响,“杀人偿命,欠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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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应当区别不同类型分别适用法律 问:人民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为什么有的案件适用《民法通则》,有的案件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请问最高人民法院在医疗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上掌握的原则是什么? 答:医疗纠纷确实是近年来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由于医患双方的利益冲突,对医疗纠纷的法律适用也有不同的主张。人民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应当依据我国现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平等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以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正确适用法律,确保执法标准的统一,始终是人民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掌握的基本原则。对审判实践中处理医疗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二元化”现象,应当如何理解?我想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说明: 第一,医疗纠纷案件,实际上是因医疗过失致人损害这一特殊领域的侵权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目前,根据我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医疗纠纷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医疗事故侵权行为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案件;另一类是非医疗事故侵权行为或者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原因而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案件。虽然这两类案件都与医疗行为有关,但是发生的原因不同,前者致害的原因以构成医疗事故为前提,而后者致害的原因是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过失行为。 第二,医疗赔偿纠纷应当区别情形分别适用《民法通则》和《条例》处理。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因过失致患者人身损害引起的赔偿纠纷,本质上属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原则上应当适用我国的《民法通则》处理。为了妥善处理医疗事故纠纷,国务院于2002年4月4日公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其法律位阶低于《民法通则》;但由于《条例》是专门处理医疗事故的行政法规,体现了国家对医疗事故处理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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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晴雯这个人物特别激起我们的同情和喜爱……她美丽、聪明;她的性格很明朗并带有反抗性;她和贾宝玉的亲密关系是纯洁的;而且她的夭折代表了封建社会里许多无辜者的屈死。”诗人何其芳的这段话让我共鸣良久。这些日子以来,一盏台灯,一杯清茶,一卷红楼,便是我全部的夜生活。此番重温石兄之假语村言,那一个个鲜活的人物形象重又在我的脑中清晰并愈加丰富起来,其一便是晴雯。 美丽、聪明、纯洁、鲜活、率真、刚毅,这些词语用在晴雯身上似乎都不为过。在晴雯张扬的“个性”中,既有宁死不屈的“野性”、追求平等的“人性”,也有不虚伪不做作以及对朋友的一片赤诚之心。 她是谁呢?她不过是一个只活了十六岁的“其先之乡籍姓氏,湮沦而莫能考者久亦”的女奴;然而她又不仅仅是一个女奴。她不惮于王夫人等人的淫威,她不屑于花袭人之流的奴态;她珍视与宝玉的那种超越了传统的主奴界限的纯洁、深厚的友谊。“俏丫环抱屈夭风流”,是的,在晴雯短短的一生中始终贯穿着一个“屈”字,然而,她又偏偏是桀傲不训的,她又偏偏不随遇而安,而是奋争反抗到了生命的最后一刻!这或许是她的悲剧,但也正是她艺术生命的闪光点!主人们留下了袭人、麝月这些逆来顺受的贤奴惠婢们,看官们却很快把她们忘记了!晴雯,也只有晴雯,在她身上没有一丁点儿那种“津津乐道地赞赏美妙的奴隶生活并对和善的好心的主人感激不尽”的“奴性”。王夫人说她是“心比天高”,可是,她的最高要求,也不过是想得到做人的最起码的尊严罢了。然而,就是这一点小小的要求和愿望,也要被看作是大逆不道,王夫人一句“自然我明儿揭你的皮”道尽了所谓“家法体统”的丑恶嘴脸。为什么会这样?理由很简单,就因为她“身为下贱”!但是,看官的眼睛是雪亮的,至少在我们的心中,晴雯有着比高贵的主子和夯夯的袭人们高尚百
早在1930年,阿尔弗雷德·登喜路先生就曾预言:他们经销的莳绘漆艺钢笔将成为具高度收藏价值的艺术品。如今,登喜路-并木莳绘漆艺钢笔显然已成为各路收藏家重金追逐的绩优藏品,阿尔弗雷德先生的预言不仅得到了验证,一些珍贵笔款在各拍卖行中接连创下的高价纪录更远远超出了他当初的想象。















